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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

国税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4260字)

刚刚过去的XX年,是我们经受严峻考验、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和特大洪涝灾害,各级国税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局“135”思路和工作部署,迎难而上,团结拼搏,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深入扎实

 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作为推动国税工作的强大动力。省局先后组织省、市局领导和各县局“一把手”197人举办了4期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省局机关先后组织处室负责人、副处以下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演讲比赛,各地采取层层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抓好学习教育,在全系统兴起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学习中,紧密联系国税工作实际,对如何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国税工作、进一步开拓国税工作新局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思考,不仅使广大干部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全系统思想解放、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日益成为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工作实践,推动国税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国税总收入突破千亿元大关

 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1262.54亿元,实现历史性突破。其中,国税部门组织的考核收入942.89亿元,比上年增收142.86亿元,增长17.86%;“两税”收入795.72亿元,比上年增收122.16亿元,增长18.14%,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组织收入中,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两手抓”,一方面切实加强抗击非典的组织领导,打好防治非典主动仗;另一方面及时采取延长纳税申报时间、统筹安排纳税人分批申报纳税等征收措施,跟踪分析非典等灾害对税源的影响,夺取了抗击非典和税收工作的双胜利。在此基础上,狠抓各项基础工作:扩大省局重点税源数据库直接监控面,省市重点税源监控面已占总税源比重60%以上;全面推广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积极探索所得税纳税评估,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断提高,全年累计评估企业8.61万户次,企业累计自查补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5.76亿元;制订税务管理责任区暂行办法,责任区责任人管理进一步规范;大力推行增值税“一窗式”管理,7-12月全省共发现比对不符3.52万户次,涉及销项、进项税额分别达9.48亿元和8.16亿元;健全完善所得税基础管理制度,强化中小企业和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幅达23.26%;强化审核评税、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国际税收重点环节管理,涉外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制定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增强考核可操作性和准确性,上半年总局对我省征管质量考核取得97.74高分。

 三、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和“五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省局指导下,淮安市局在全市范围实施税收业务流程再造,连云港、镇江、泰州等地区相继进行了流程再造试点,并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总局领导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的肯定,《中国税务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先后进行了专题报道。与此同时,各地狠抓税收征管“五化”建设。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面已达96.93%,其中网上申报面达78.96%,个体双定户划卡缴税面已达99.02%,集贸市场委托代征面已达97.98%,各省辖市局基本实现税银库联网和税款电子化结算;10月初,全省实现征收信息省辖市级集中处理,主要税收业务报表统一由省辖市级局集中产生、上传和分发;省、市、县三级基本实现通过网络实施征管质量考核,延期缴纳税款实现网上审批,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七个项目在部分市、县局实现网上审批;制订下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工作意见》,简并资料,简化环节,基本实现纳税人涉税事项“一个大厅办理,一个窗口办结”;进一步规范征管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突出稽查的惩治和打击职能,规范“一级稽查”工作体制,以“四分离”为基础的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软件整合和信息增值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抓好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软件整合,制定实施《全省国税系统“xx”后三年信息化建设规划》,在整合税收征管、流程管理、监控决策和执法责任制四个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开发试点了6.0版“江苏国税信息管理系统”;抓好软件运用准确度,在省、市局建立数据处理机构,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收管理质量的监控,信息共享度和综合利用率大大提高;抓好网络升级改造和大型硬件设备调配工作,网络和硬件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立全省国税系统内部办公web网站,开通电子邮件系统,内部行政事务处理效率大大提高;按期完成全省19.5 万余户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推广任务,在月进项、销项发票数据总量均居全国首位的情况下,总局考核四率连续28个月保持100%。省局和淮安、无锡等6个市、县局被总局评为“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秦建平等7名同志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工作者”。

 五、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分类梳理1993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征管查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建成全省联网的税收法规库查询系统;省局统一组织了对各省辖市局的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执法检查效用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质量考核控制软件,完善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狠抓过错责任追究;大力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继续抓好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了对出口“免抵退”税企业、化妆品行业、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五项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纳税户3.05余万户,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13443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总额13.69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2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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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服务经济发展成绩显著

 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通过简化业务流程,合并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审核系统,完善“免抵退”税管理,实现了全省出口退税集中管理和数据集中处理;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快退税进度,大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全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260.99亿元,比上年增长62.92%,其中,免抵调库68.04亿元;重视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重点抓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全年免收税务登记类等工本费19.03万元,减免税款1759.40万元;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到最高上限,使30多万纳税户直接受益,全年能减轻税负6亿元左右。同时,全年新认定软件企业135户,办理“双高”企业减免税近1亿元,办理民政福利、软件集成、“三废”综合利用等各类增值税先征后退43.46亿元,上报审批享受涉外税收优惠项目36户次,审批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100多户次,可抵免所得税额1.5亿元;大力推进税收服务体系规范化、服务渠道多样化和服务手段信息化,提升服务经济和纳税人的层次,“江苏国税网站”开通一年多来,点击人数近30万,答复咨询3600余条;积极开展税收经济调研,撰写了大量有质量的调研报告,其中关于出口退税情况调查与建议、软件行业税收政策调查、所得税管理情况调查为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决策提供了依据。

 七、干部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依法行政能力、科学管理能力和抵御腐蚀能力的提高,继续推进市县局科级干部职位竞争上岗,全年新选拔和交流、调整市、县局领导干部78名;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以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为龙头,以盘活存量、挖掘潜能为重点,广泛开展对基层干部税收政策、征管查技能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能级管理工作,全省18000余名国税干部参加了专业等级初级考试,并在淮安、镇江市局组织了中级考试和能级制管理试点,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提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和防范,进一步加强“两权”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在全系统颁发了行风廉政建设“六条禁令”,全系统信访和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理案件数量分别下降3.49%和28%,行风建设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八、基层“三化”建设全面展开

 坚持以基层建设为主线,制订《基层“三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提出了税收执法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科学化的“三化”建设目标;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会议,对全面推进基层“三化”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各地以深入开展“创学习型系统、服务型系统、廉政型系统,树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国税形象”的“三创一树”主题活动为载体,按照“三化”建设标准和规范,注意总结推广基层建设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分解落实基层建设目标措施,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迈上了新的平台。深入持久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各省辖市国税系统在省文明委 “XX-XX年度‘江苏省文明行业’重新评选”中实现“满堂红”,再次荣登榜首。南京市国税局征收分局、丹阳市国税局征收分局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常熟国税一分局等5个基层分局被总局命名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葛元力等5位同志被总局评选为“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苏玮被评为第三届江苏省“杰出青年卫士”,王华等4名同志被评为江苏省“优秀青年卫士”;近两年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00个“文明单位”和100名“优秀税务工作者”受到省局表彰。

 上述各项成绩的取得,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的结果;是结合江苏国税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的结果;更是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艰苦奋斗的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仍必须正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部分干部治税理念、知识水平与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开拓进取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征管机构、职能设置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统一,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还需进一步提高;基层“三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内部行政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少数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违法违纪行为仍有发生;机关作风还有待改进,有些工作仍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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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总结范文

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怎么写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X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X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X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 薪金   筹划 )

xx税务所工作总结怎么写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X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X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X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 税务所   工作总结 )

税务公文模版——个人总结怎么写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X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X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X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 模版   公文 )

国税稽查局上半年工作总结怎么写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X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X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X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 国税   工作总结 )

文物普查办上半年田野工作总结怎么写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X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2465(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劳务转化为薪金 但是,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交纳所得税会带来较大的实惠。比如,当应纳税额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 还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200X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薪金转化劳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需要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节约应纳税额。 假设张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A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同时张先生在B企业做兼职顾问,200X年本月从B企业取得收入50000元。 如果张先生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这50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本月份应纳税额为: 50000× 可以看出,签合同时应该选择后者。 以上是单纯从纳税角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收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是需要考虑的。 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明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由个人负担;而最重要的是,个人往往不能享受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等。因而,个人在决定与接受劳务的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拟定最佳方案。 ( 普查   田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