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查询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范文模板

共有264人参考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怎么写,4536字免费保险合同模板格式范文
范文模板大全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怎么写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范文(4536字)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XX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

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探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1FWA范文链接:http://www.1fwa.com/fanwen/58701/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doc》
将范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参考和打印
保险合同范文模板范本免费下载
点击下载文档

文件为doc格式

未知区域的朋友,你觉得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范文格式写法怎么样?(最多500字,当前字数:0)
保险合同范文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怎么写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 ( 家庭财产   金锁 )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怎么写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 ( 长安   终身 )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单怎么写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 ( 保险单   安装工程 )

家庭财产保合同怎么写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 ( 家庭财产   合同 )

运输保险凭证怎么写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 ( 凭证   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