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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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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怎么写

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范文(1493字)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____________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____或____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____________,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____________型标准____________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____________%,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____________%,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____________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____________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____________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1)标准____________的商标由甲方提供,若出现法律纠纷,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2)若必要时乙方在____或____购买加工标准____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并事先需经甲方核准;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____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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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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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范文

洗衣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洗衣   合同 )

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国际互联网   网站建设 )

树苗栽培承包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树苗   栽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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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搬运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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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网页制作   合同书 )